本报讯 (记者 陈艳)为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增长,确保完成“十二五”规划任务、实现建设“三强一富一美”西部强省目标,省政府近日公布了《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办法》,决定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重大项目选址布局专家论证制度、优化再造重点项目推进流程等。
优化规划布局上,实行重大项目选址布局专家论证制度。对事关发展全局、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两个以上市(区)竞争的重大项目布局,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技术、经济比较分析,从相关地区的产业结构、资源优势、环境容量等方面进行指标评定对比。省政府根据专家论证和对比评定结果,确定重大项目的选址布局。
规范关键环节方面,开展重点产业项目质量评估,在项目前期论证和后评价过程中,对资源代价、排放总量、安排就业、财税贡献、投资强度、综合带动等进行量化评价、综合打分,衡量项目总体质量。研究建立《陕西省重点产业项目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并组织开展重点产业项目质量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引进、选址的重要依据。
加强要素保障方面,要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实行单独报批、优先供应。对于占地较多的重大项目,在用地指标紧张时,采取先保障开工需要、后分年度供应的供地方式。加强土地使用情况督查,对批而未供土地要加快供地进度,对无重大理由圈占闲置超过2年、不按批复要求使用的土地,要坚决依法收回。
提升政府服务方面,优化再造重点项目推进流程,调整或删除与法律法规不相符合、与转变工作作风不相适应的部分,优化和压缩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时间,缩短项目建设周期。
强化项目管理方面,建立重点项目有序接替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省级重点项目库,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加强入库项目的动态管理,由各市(区)、各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入库申请,对不履行合同、工作进度缓慢的项目应及时清除。省重点项目计划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推进。每年确定50个左右重大项目,由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直接负责推进,其他项目,由各市(区)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
此外,还将建立重点项目考核奖惩机制。将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直接负责推进的重大项目纳入对各市(区)、省级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由省委考核办联合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年初确定各市(区)、省级有关单位的季度和年度目标任务。
编者按 扎实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对我省保持经济发展处于上升通道的良好势头具有重大意义。为有力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我省制定并印发《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省首次将重点项目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与精细化管理的轨道。按照《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制定了陕西省重点产业项目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全面梳理了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的项目流程,调整或删除与法律法规不相符合、与转变工作作风不相适应的部分,制定了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流程图。为了贯彻落实好《办法》,本报在重要版面推出《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大型报道。今日,全文刊登《办法》;陕西省重点产业项目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项目审批制流程图、核准制流程图、备案制流程图及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流程图(详见4—7版)。从中,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到陕西省委、省政府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坚定决心与务实作风。
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办法
陕政发〔2013〕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力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持续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各市(区)确定的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重点项目建设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强化服务、严格考核”的原则。
各级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体制机制创新,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利益,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合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章 优化规划布局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进一步强化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与专项规划的衔接,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把规划目标、建设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用项目支撑、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各市、县、区政府要创新思路、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强化措施,创造性开展项目谋划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项目谋划力度,超前策划项目,超前开展前期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储备机制。省级财政逐步加大省重大项目前期投入,支持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化、技术创新、生态环保、城镇建设等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
第六条 实行重大项目选址布局专家论证制度。
对事关发展全局、社会关注度高、省内多个市(区)竞争的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技术、经济比较分析,结合相关地区的产业结构、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方面因素进行指标对比评定;省政府根据专家论证和对比评定结果,确定重大项目的选址布局。
第三章 规范关键环节
第七条 科学评价和合理利用区域环境容量。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重点流域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要进一步加强单体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设计阶段要强化生态设计和环境保护措施设计;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批复的要求,确保环保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省环境保护厅要根据各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各地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加强排放总量指标预算管理,优先保证重点项目总量指标。
第八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节能评估审查,项目选址阶段要全面评估当地能源供应条件以及项目建设对能源消费的影响,设计阶段要积极运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施工阶段要制订并严格落实节能措施,最大限度节约能源。
省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评估全省及各市(区)能源消费结构,合理设置能源消费控制总量,能源消费空间要向重点项目倾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重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建设群众利益保障机制。征地拆迁阶段,要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足额兑付征迁补偿费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项目选择以及设计、施工、运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就业带动问题,合理设置就业岗位,切实加强就业培训,尽可能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定,尽量减少噪音以及“三废”排放,保障和改善当地群众的居住环境。
第十条 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加强重点项目科技创新和技术应用情况的审查,对施工环节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生产环节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运用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指导项目单位改进和优化设计方案,提升项目科技含量。
第十一条 加强重点产业项目质量评估。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建立《陕西省重点产业项目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在前期论证和后评价过程中,对项目资源代价、排放总量、安排就业、财税贡献、投资强度、综合带动等进行量化评价、综合打分。
省重点产业项目质量评估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引进、选址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加强要素保障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与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计划,争取国家奖励追加我省建设用地指标。要用好用足国家用地政策,积极开拓新的土地利用空间,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规范项目用地标准,严格控制用地规模,提高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要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实行单独报批、优先供应。对于占地较多的重大项目,在用地指标紧张时,采取先保障开工需要、后分年度供应的方式供地。同时,要加强土地使用情况督查,对“批而未供”的土地要加快供地进度;对闲置土地要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置,闲置超过2年的,要坚决依法收回。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重点项目建设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对列入中央投资计划的重点项目,要争取更多的中央资金支持。省和设区市级财政各类建设性资金要优先用于重点项目建设,提高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和放大能力。
省级各类投资公司要增强融资能力,明确资金投向,确保主要用于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要围绕重点项目建设,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鼓励扩大银团贷款、银信合作等融资规模。
鼓励综合采取多种融资方式,支持重点项目加快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企业上市,扩大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融资规模;积极引进保险资金、社保资金投资重点基础设施、产业项目,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全面落实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放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能源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推动建立多层次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第五章 提升政府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项目建设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各市(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服务机制,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优化再造项目流程。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梳理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的项目流程,认真研究各个环节的依据、程序、周期等,调整或删除与法律法规不相符合、与转变工作作风不相适应的部分,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缩短前期工作周期,提高项目推进效率。
优化再造后的项目流程图,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优化再造后的流程,建立重点项目联审联批工作机制,强化审批衔接,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对需报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事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跟踪落实责任制,积极争取国家尽早批准。
第十八条 实行省重点项目联合检查制度。除审计、稽察、安全生产检查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检查外,各级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减少对省重点项目的不必要检查。如需对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建设、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等方面事项进行检查,由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统一组织、联合检查;必要时,可与省监察厅联合牵头开展检查。
审计、稽察、安全生产等检查结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抄送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各市、县、区政府要认真开展建设环境整治活动,积极完善和保障水、电、气、路等配套设施;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肃查处阻碍施工和强行参股、包揽工程、供应材料等违法行为。
每年底,由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分重点项目单位,对相关要素保障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服务工作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向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报告。
第六章 强化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重点项目动态管理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和完善省级重点项目库,根据项目资源情况,将一定投资额以上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从省级重点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总数每年控制在350个左右,前期、新开工、续建项目数量比例原则上为7∶2∶7。
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依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项目计划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推进。
每年确定50个左右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具有全局性影响以及跨区域的重大项目,由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直接负责推进。其中,选择部分重大项目,由省级领导同志联系督办。
省重点项目计划中其他项目,由各市(区)和省级有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