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计建设进度、定期检查项目进展。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重点项目信息化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省重点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省级重点项目库,编报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公开重点项目有关信息。
省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区)、各项目单位要确定信息联络员,于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通过重点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向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章 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点项目考核奖惩机制。将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直接负责推进的重大项目纳入对各市(区)、省级有关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具体的考核办法,由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省考核办制定。
每年初,确定各市(区)、省级有关单位的季度和年度目标任务。每季度末,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列入考核的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每年底,由省考核办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进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强化自我约束,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依规完善建设各项手续,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安全。
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直接负责推进的重大项目,每年初由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与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明确各方权责,确定每季度项目单位的目标任务和奖惩措施。
《项目建设责任书》签订后,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第1个季度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单位负责人要进行约谈;对连续2个季度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单位要进行黄牌警告;对连续3个季度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单位要按约定收取违约金(如后期进度赶上,已缴纳违约金退还项目单位);对连续4个季度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单位,如无客观原因,责令退出项目建设,已缴纳的违约金缴入国库。对积极履行责任、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项目单位,各级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能源等资源配置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同时,对其在本省内投资的其他项目给予生产要素优先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1日废止。
(摘自《陕西日报》20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