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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3/4/16 10:33:00 浏览次数:3266

 

各县区建设局,汉中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局:

为全面推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小的实际,经研究,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县区遵照执行。

一、市县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划分:

1、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①中、省驻汉及市属单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②县区属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③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民营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④市外来汉投资的建设项目和县属开发企业在汉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的建设项目。

2、县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区属单位和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民营企业投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及县区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3、经济开发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在开发区建设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及开发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房屋建筑(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建筑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中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达到下列()()()()项规定的规模标准,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中的电梯、桥式吊车、暖通空调、锅炉等设备和大宗建筑材料、安装材料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万元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发包。各县五十万元以下项目的招标交易地点由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汉台区属五十万元以下项目仍应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发包交易。五十万元以下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办法按《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五十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汉市建规发[2003]12)执行。

四、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所招标项目的投资在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省级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招标项目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在市级媒体和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网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同时还应在招标人处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点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事宜,接受社会监督。

五、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参与项目竞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1 1家。

六、招标人拖欠工程款或已竣工验收项目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全部支付的,不得进行新开项目的招标,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也不得为其办理招标备案事宜。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参与招标项目的投标。

七、招标人如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招标总价的百分之二,同时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八、在我市辖区内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必须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否则,其招标活动不予认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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