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城乡建设规划局文件
汉市建规发[2009]12号
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
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汉中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陕建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和合同备案管理及招标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涉及风险的主要建筑材料的范围一般系指金属(及制品)、木材(及制品)、水泥(及制品),各类防水、保温、防腐材料,各种镶(挂)贴石材、面砖、地砖、磁砖,特种油漆、涂料,地方材料中的红砖、机瓦及节能墙体材料,其它用于工程的新型及特种材料,发承包双方认为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其它材料。具体种类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本通知自执行之日起,尚未签订发承包施工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风险范围(具体材料种类)、幅度和调整方法。不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的,应采用主要材料暂定价或甲方供材等办法处理风险。合同中不得约定所有材料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等不合理条款。
三、工程结算中主要建筑材料符合合同约定范围未超出约定幅度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取得)。符合合同约定范围超出约定幅度的价差的调整,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减去合理投标报价及风险幅度内由承包人应承担(或取得)的价差后的净增(减)部分单列汇总后按规定计取(或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若承包人主要建筑材料报价明显低于投标时的市场价格,其低报部分(以工程所在地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报价的差额)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四、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价格风险。
五、使用陕西省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二00四)按定额方式计价的工程可参照文件精神计取材差。
六、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凡新开工工程合同既未约定主要建筑材料风险范围、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幅度调整办法也未约定其它处理办法的,应要求发承包双方补充完善合同内容或签订补充协议,否则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