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现将《汉中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从业人员备案资料须在2010年11月20日前报市招标办审查备案,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汉中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汉中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 凡进入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是熟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业务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未经培训或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为确保招标代理过程中从业人员工作的连续性,从业人员必须与在市招标办备案的人员保持一致,在从事代理项目招标工作未结束前不得更换。
第六条 本细则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册并经备案的人员,分专职人员和工作人员。
专职人员主要负责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的编制等技术性工作。专职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悉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诚实守信,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秉公办事,遵守职业道德;
(三)具有工程造价类或经济类注册执业证书,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四)参加市招标办组织的招投标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业务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五)为本单位备案登记时认定的专职人员。
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受理投标报名、招标资料申报备案、开标计算机操评等服务性工作,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了解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诚实守信,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秉公办事,遵守职业道德;
(三)工程建设类全日制中专以上毕业证书;
(四)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
(五)参加市招标办组织的招投标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业务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须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上岗证, 方可从事各项招标代理活动。所编制的各类资料文书,必须加盖编制单位法人印章、编制人和审核人执业印章。审核人一般应由技术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在交易中心服务时必须配带由市招标办统一印制的上岗胸牌。
第八条 开、评标区工作人员分开,开标区人员负责组织开标及抽取评标参数的工作;评标区人员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及评标事务性工作。从业人员应对评标定标的有关情况保密。
第九条 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招标代理机构从业。工作单位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市招标办办理变更手续。专职人员须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一年以上,工作人员须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半年以上,方可办理工作单位变更手续。
第十条 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第三章 从业人员信用考核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从业人员准入和清出制度。
第十二条 专职人员持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或注册资格证书、近两个年度内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毕业证书、业务知识考核合格证等资料办理专职人员上岗证。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持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近两个年度内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毕业证书、业务知识考核合格证等资料办理工作人员上岗证。
第十四条 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招标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生下列行为的,予以通报。
(一)违反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未按招标程序组织招标的。
(二)从业人员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三)未按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文件。
(四)工程量清单或最高限价编制内容不完整,存在错、漏项的;或编制人员不是本单位经备案的专职人员;
(五)从业人员违反开评标纪律,对开标过程不记录的,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
(六)因从业人员的重大失误,导致代理的招标项目被投诉或招标失败。
(七)因从业人员自身的原因导致招标不能顺利进行的。
(八)从业人员泄露评标定标过程中保密的有关情况及内容。
(九)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招标投标过程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或义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有关行为。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被招投标管理部门通报两次,暂停其上岗资格,重新考核后方可上岗;通报三次,取消其上岗资格,停业满一年方可重新考核上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汉中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