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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3/4/16 10:38:00 浏览次数:3369

各县区招标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汉中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汉发改投资[2012]638号),规范招投标资格审查,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作以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二、资格预审文件应按九部委《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相关内容编制,应当按照招标工程项目所需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条件设置应当清晰,设置章节应当醒目。

三、经资格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具有投标资格,不得采用随机抽取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再次审查缩减投标人数量。

四、资格预审结果在招投标信息网上公示至少三天后,方可向合格投标申请人发放招标文件,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受理调查的监督部门作出调查处理决定之后,方可进行后续招投标活动。

五、根据国家、省、市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投标申请人证书、证件有效性一般按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营业执照副本年检合格一般标准:

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应在每年31日至630由登记机关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如2011年度年检在201231630完成均可;

②陕西省工商局注册登记企业营业执照,实行滚动年检,按其营业执照注册号末位数所对应的月份起4个月内申报年检。如末位数是1的,14月份年检;依此类推。末位数是0的,912月份年检;

③西安市工商局实行滚动年检,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对应的月份进行年检。即:注册号尾数为1的,在1月份参加年检,注册号尾数为90的,在9月份参加年检。年检时限可顺延3个月;

④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2、资质证书副本有效性一般标准:

①资质证书副本核准的资质等级须符合招标项目资质等级要求;

②外省进陕企业除资质证书副本外还应持有陕西省住建厅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施工登记证书》,拟投标的工程应满足核定的《备案资质可承包工程范围》,且报名参与投标的建造师必须是《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施工登记证书》中《企业在陕一级注册建造师名单》中的人员。

③省内外地市进汉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资质,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资质证书副本上应有陕西省住建厅加盖的资质动态考核章;

④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必须使用新版证书(资质证书编号是以大写的字母“E”开头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资质证书副本上应有陕西省住建厅加盖的资质动态考核章。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一般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符合招标项目施工要求,并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满的在延期核准栏内已经延期核准机关批准延期。

4、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有效性一般标准:

①投标申请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应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且与报名登记的项目负责人一致,从201311起,已到期的注册证书应有延续注册证明。

②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为十二位编码,并以注册省会简称打头,简称后第一个数字代表资质等级,如陕161080800000即为一级建造师,如陕261080800000即为二级建造师。

③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性标准同建造师注册证书。

④建造师资格证书不能用于执业,不得用于投标;

⑤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仅限于本市区域内投标,外地市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均不得在汉投标。

5、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性一般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类别必须是B类证书,如证书编号为“陕建安B[2000]0000000,凡A类如证书编号为“陕建安A[2000]0000000C类如证书编号为“陕建安C[2000]0000000均不得参与投标。

6、无在建工程证明材料有效性一般标准:

①本市企业建造师(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须提供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手册,并与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配套使用,其中标工程记录栏应无在建工程。

②外地企业无在建工程证明材料由本企业为拟派注册建造师出具无在建工程证明,出具证明必须是原件。

六、投标申请人对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内容真实性负责,相关证书证件不需提供原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资格预审申请书印章、印鉴必须齐全,所附相关证书证件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红印章。

七、投标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外地市企业将一律清出汉中建筑市场,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地企业将三年内不允许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参与投标提供个人虚假证件的,证书一律收缴,个人及所在企业一年内不得在汉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资格预审委员会专家应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合格条件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内容不能准确判定的,应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现场咨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无确凿依据的不得草率作出不合格结论。

九、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分别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说明理由。

十、资格预审委员会专家应持《评标专家信用手册》上岗,接受监督部门监督,评审结束后,行政监督部门填写信用记录对评标专家资格预审执业情况进行评价。对评审不认真,不经考证草率作出评审结论,给招标人和投标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陕西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资格预审会议地点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原则上不得在茶楼等娱乐场所进行;会议地点应保密,严禁投标申请人进出会场或在场外驻守。

十二、资格预审结果存在异议或投诉的,应由相关监督部门调查取证,并召集原资格预审委员会评标专家进行复会。

十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汉中市建设工程招标资格预审结果汇总表》

 

抄送:各招标代理机构

 

            汉中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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