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房建和市政)施工招标的《招标文件》均是按照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模式编制的。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标文件的编制还必须遵循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和规律,以保证招标人和投标人权利和义务。因此,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同时考虑工程的计价要素。一些较为重要的计价要素还应该在招标预备会(即在招标前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题会议)上确定,当客观条件不允许召开专门的招标预备会时,招标代理人员当以纪要的形式会同招标人协商确定,作为招标文件尤其是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
1、招标范围
明确招标范围是招投标工程内容、统一招投标计价范围的必要条件,也是建立公平竞争平台以及确定招标人同投标人(尤其是中标人)权利义务的基础。
描述招标范围时,需重点关注可能由招标人另行发包的并且有专业承包资质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桩基工程、电梯、幕墙、二次装修、弱电及建筑智能化、消防、人防设备安装、高压变配电、中央空调、热交换器等。
2、专业分包工程及其计价方式
招标文件中需要明确招标范围中是否存在招标人指定分包(也称另行发包或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如有,需明确其在本次招标中的计价方式。
一般情况下,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计价方式有两种,一是按统一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也称暂定工程费)计入报价,二是暂不计入报价。两种方式均须说明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的处理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当招标人明确了要对已经计入投标报价的专业工程在工程实施中另行发包给专业承包人,同时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计取了总承包服务费时,在招标文件中必须阐明承包人提供总包服务的范围和深度。
3、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相应计价方式
招标文件中需明确招标范围中材料设备的采供方式。采供方式一般可简单的分为两类,一类是全部由投标人(承包人)采购供应,称为乙供,另一类是部分由招标人(发包人)采购供应,称为甲供。
除明确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方式外,招标文件中还需明确招标范围内材料设备的计价方式。计价方式一般有二种:一是统一暂定材料设备价,适用于甲供以及乙供但须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二是完全自主报价,适用于乙供材料设备。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文件中需要说明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的计价方式。
4、水电费的计价方式
传统的定额计价中,水电费结算须计算水电费的现行市场价同定额中的预算价的价差,清单计价模式下是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报价并据此进行结算,由于两种计价模式的区别,为避免争议,招标文件中需明确水电费由承包方按实际发生费用向提供方缴纳。
5、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情况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将产生一定影响,所以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按照财建[2004]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招标文件中需根据此规定明确预付款比例及支付时间,同时,明确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的时间、方式。
另需要注意的是,当投标报价中计入暂列金额和确定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时,按比例计算预付款时应明确计算基础的合同价款中包含或不包含这些金额。
6、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
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分两种,第一种是按时间(月,两月,季等)结算进度款,第二种是按阶段形象进度结算进度款,第二种方式需明确形象进度节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额应符合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即“……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7、工程变更签证的结算方式
工程变更签证的结算方式将对工程结算造价产生重要影响,容易产生争议,招标文件中需予以明确。按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其中第(3)种方法应尽可能进一步明确计价原则。
8、暂定价材料设备价差的结算方式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对招标暂定价材料设备进行认质认价,认质认价同原暂定价的价差结算方式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般有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方式是价差计取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进行结算,另一种方式是价差只计取规费、税金进行结算,招标文件对此明确时可根据暂定价确定的价格水平作出选择,暂定价的价格水平若是参照市场价水平确定的,可选择第二种方式,暂定价价格水平若同市场价水平有明显差异,可选择第一种方式。
9、暂列金的确定及结算方式
暂列金或称预留金,是用于变更签证及其它不可预见费用支付备用。暂列金的确定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统一按某金额数暂列计入,另一种是以(分部分项合计+措施项目费)为基数,统一按基某费率计入暂列金,为统一竟争平台,建议采用第一种方式。结算时,作为支付备用的暂列金,需予以扣除(包括其计取的费用)。
10、甲供材量差的结算方式
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甲供材会出现超供或少供的情况,其单价结算按实际采购价执行,量差的基准则需要特别明确,一般应以投标人投标标书所报的甲供材量为基准,若投标含量有明显错误时可参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含量为基准,但需修正原中标价,修正的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11、甲供材保管费的计价方式
传统定额明确了甲供材保管费的费率为1.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标文件对甲供材保管费的处理方式有两种:①甲供材保管费不单独结算,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②甲供材保管费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单列项,在限定上限费率情况下,投标单位竞争费率及报价。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文件需明确计取保管费的甲供材范围和价款,其范围一般不包括大型设备。
12、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传统定额明确了分包工程配合费(也就是总承包服务费)按分包工程直接费的5%计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标文件对总承包服务费的处理方式有两种:①总承包服务费暂不计入,签订施工合同另行约定。②暂定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总额,在限定上限费率情况下,投标单位竞争费率及报价。
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第五条“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规定,当发包人对专业工程进行分包、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设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承包人服务的范围及深度,总承包人应在报价中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同时规定编制最高限价时应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总承包服务费范围及深度,计列总承包服务费,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可按分包工程造价的2%-4%计取;发包人只采购供应材料、设备的可按其总价值的0.8%-1.2%计取。并且明确了投标人自主确定总承包服务费的报价,当然,其比率不能超过上述比率的上限。
13、四项保险费的计价方式
招标文件中需明确四项保险费在投标报价时的计价方式及在竣工结算时的结算方式,一般情况下,投标报价时按不可竞争费以完整四个险项的参考费率计入,结算时据实结算。
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中将原规费中的四项保险调整为“社会保障保险”,“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三项,其中“社会保障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即劳保统筹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6项、保险,三项合称为“七险一金”。“七险一金”中的养老保险按本文第14条“养老统筹费的计价方式”处理。
14、养老统筹费的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实施中,多数工程实施时,养老统筹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手续时缴纳,然后在竣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凭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结算手续在统筹办领取。也有少数工程由施工单位代缴。故招标文件中需明确养老统筹费是否在计税后扣除。
15、工程竣工结算的有关约定
(1)合同类型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方式是由合同类型决定的,合同类型主要分为三种:
①固定总价;②固定单价;③可调价格。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一般采用固定单价的合同类型。
(2)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三种合同类型调整合同价款均应明确约定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类型,招标文件需明确的内容:
①工程量按实计算;
②清单综合单价不变(因工程量差异较大而特殊约定调整综合单价的除外);
③变更签证工程按其约定原则确定的综合单价;
④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可分为四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费用包干不做调整,第二种方式是按结算分部分项合价同投标分部分项合价的比例调整,第三种方式是按投标措施项目费组价的各工程量变化比例调整措施项目费,按“项”以一笔费用报价的费用项目不调整,第四种方式是按投标措施项目费组价原则按实调整工程量。
需要注意的是第四种方式容易产一不平衡报价,建议采用第二、三种方式。
(3)风险范围。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合同均需明确固定价格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①人工、机械、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一般情况下,市场价格的波动不作为调整合同固定总价、单价的依据,但对价格波动较大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沥青、有色金属材料等,可以设定一定的涨跌幅度做为承包方完全承担价格波动风险的限度,限度之外的价格波动风险应明确双方承担方式;
②不可抗力因素以外因承包方原因引起的造价变化风险由承包方全部承担;
③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调价文件,招标文件应明确是否按调价文件调整结算价;
④汇率变动,招标文件应明确因汇率变动是否调整结算价。
16、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和返还方式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文)中第七条规定,“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返还方式一般是在质量缺陷期内一次或分次返还扣除维修费用后的余额,返还余额是否计算利息需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除上述计价要素以外,招标文件中还会涉及到其它与招标计价有关的内容,根据各招标工程的特点,也应予以相应的明确,随着其在应用中广泛的体现,可进一步纳入招标文件的计价要素范围予以分析研究,以示规范和统一。